通讯员 汪洋
扬州发布记者 林倩雯
一起房产之争,竟牵扯出一宗“案中案”。扬州黄姓姐妹俩因一套经济适用房产生矛盾,昔日姐妹情碎,双方各自将对方告上法庭。这一套由姐姐出资购买但属于妹妹名下的房产,到底算谁的?这其中,又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“秘密交易”呢?
房屋过户突发变故
亲姐妹的房产之争
10年前,姐姐黄大怎么也想不到,和妹妹说好的关于房产过户的事情,就这么“黄”了,更让她没想到的是,自己竟有一天会和亲妹妹打起了官司。
让姐姐黄大和妹妹黄二姐妹情碎的是一套房子,说这套房特殊,因为这是一套经济适用房。2011年,妹妹黄二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,因为经济适用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,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,所以价格也要低很多。此时的黄二,虽然离婚但不离家,并不急需购房,但大好的机会不愿意浪费。在和姐姐黄大沟通之后,二人商议,由黄大出资、以黄二的名义购买相关经济适用房,等到可以交易过户的时候,再将房屋由黄二名下过户到黄大名下。
就这样,姐妹情深的二人很快就办好了相关的手续,黄大累计向黄二转账20余万元用于购房,并且支付给了妹妹一定的酬谢费,相当于从黄二手中买到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,俗称“房票”。
两年后,该经济适用房成功交房,黄大在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后,一家子住了进去,并且,保管着这个房子的相关产权证明等材料。本来说好,在符合上市条件之后,姐妹二人再将这处房产过户到黄大名下,但没想到,就是在这一环节发生了变故。
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,几年后,当姐姐提出过户房屋的时候,妹妹却不答应了。因为当初20余万元购买的这处房屋,价值已经涨至100余万元,涨幅超过了70万元。面对如此巨大的差价,黄二不愿意将房屋拱手让给姐姐,于是,要求姐姐一家搬出房子,取回本就属于自己的房屋。姐姐一家一听,也十分气愤,要求黄二返还当初的购房款20余万元,并且要求赔偿房屋涨幅差额70余万元。
到底是“借名”还是“借钱”“借房”
双方争执不下
一时间,姐妹俩关系十分紧张,2020年10月,妹妹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姐姐一家搬离房屋。案件审理过程中,姐姐又将妹妹告上法庭,要求其返还相应的购房款及房屋增值差价等,邗江法院受理案件后,将两案合并审理。
庭审过程中,姐姐黄大坚称当初是“借名买房”,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,表示,“当初只是借妹妹的名来买的房,实际出资和居住都是我。”其提交的证据显示,在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,除钥匙领取单上的“黄二”签名是黄二本人所签以外,其它手续上签名均由黄大或他人代签。而且,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虽然登记在黄二名下,但一直在黄大手中保管。
对此,黄二表示,双方并不存在“借名买房”的事情,更没有“借名买房”的协议,房屋所有权应以房产部门的登记为准,“我只是向她借钱买了这套房,并且将房屋借给她居住而已。”黄二坚称自己拥有房屋的所有权,对于其此前和姐姐之间的“约定”,全盘否认。
法院认为“借名买房”属实
作出相应判决
在本案中,对于姐妹二人分别主张“借名”和“借钱”“借房”,法院认为,黄大和黄二是亲姐妹,在发生矛盾之前,双方关系较好,存在“借名买房”的感情基础;而且,从办理手续、装修房屋及保管相关凭证等情形来看,如果是妹妹“借房”给姐姐居住,又怎会将所有的材料交给姐姐保管呢,这显然极不合理;同时,从多份录音资料中可以得知,妹妹黄二曾就如何补偿黄大进行了商谈,因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而无果,如果是“借房”,为何出借方还要补偿借房方呢?
综合证据之后,法院认为姐妹二人确曾“假名买房”,即因姐姐没有购房资格,借用妹妹的名义申请取得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,约定一定年限后再过户,在此过程中,妹妹黄二没有出资,其转让的是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。
法院认为,依据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》《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》,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,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,按照合理标准建设,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,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。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,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。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,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借名买房合同,交付房屋的,或者约定5年后再行过户的,由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,扰乱了社会秩序,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,应认定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,该“借名买房”行为无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五十八条规定: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,双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”
本案中,黄大、黄二之间的“借名买房”行为无效,故对于黄大依据合同占用的房屋,应当返还给黄二,对黄二要求黄大返还占用房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对黄大提出的要求黄二返还购房款、购房契税、不可移动装饰装修价格2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。
近日,邗江法院作出判决,要求黄大在一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给黄二;黄二将购房款、购房契税、不可移动装饰装修价格共计20余万元返还给黄大。
法院发出司法建议
建议彻查其妹妹买房资格
在该案审理过程中,黄大曾要求黄二返还酬谢费以及房屋增值差额70余万元,对此,法院认为,本案中,黄二因离婚而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,但其离婚不离家,取得购买资格后予以转手变卖获利,存在弄虚作假、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,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可能性。于是,在本案判决生效后,邗江法院向扬州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出司法建议,建议对黄二购房资格重新审查。
该案承办法官介绍,因酬谢金、房屋增值差价的审理需与审查结果相关联,故在该案中暂不处理,待审查结果作出后,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,对于房屋增值差价根据双方的过错予以承担,“对于酬谢金,根据是否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,损害国家、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,决定是否收归国家所有。”
市住房保障中心:
“房票”不得随意转让
今天上午,记者联系了扬州市住房保障中心,相关工作人员表示,将依据司法建议的相关内容,对黄二当时申请购房的资格进行审查,如果确有弄虚作假的情况,将要求其按照一定的商品房标准补齐购房差价。
“对于经济适用房而言,必须要购房者本人居住,如果并非本人居住,我们默认入住者为承租方,会要求承租方尽快退房,谁的房子由谁来住。”上述工作人员表示,对于黄大等购买“房票”的人而言,其虽然主张出资购买了房屋,但是该主张没有依据,在法律上也无法保障自己购房权益,存在一定的风险,“‘房票’不得随意转让,无论是转让者和购买者,都扰乱了社会秩序,不仅自身权益无法保障,而且损害了他人利益。”
该工作人员介绍,目前,我市经济适用房制度已经退出市场,现有限价商品房、公租房及租金补贴等方式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,现行政策下,在购买限价商品房时,将对相关资格进行严格审查;对于公租房而言,如果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,将视情况将房屋收回;如在领取租金补贴时弄虚作假,将即时停止租金发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(文中人物均为化名)
编辑 孔祥辰